太白县机关事业单位人才引进实施办法(试行) |
[ 信息发布:县委组织部干部组 | 发布时间:2023-05-10 | 浏览:次 ] |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进一步实施人才强县战略,畅通人才引进渠道,吸引优秀人才来太兴业,蓄智助力太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》《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》《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》等相关政策法规,以及省、市关于鼓励引导人才向基层流动《若干措施》《十条措施》等文件精神,秉持“事业为上、人岗相适、人事相宜”的原则,结合我县实际,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章 适用对象
第二条 引进人才为太白县域外在编在岗公务员(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)、在编在岗事业单位工作人员(含教师、医护人员),主要包括:
(一)具有高等院校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、“双一流”大学全日制本科学历、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的高层次人才;
(二)经县教体、卫健、文旅、农业农村、林业、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确定、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急需紧缺专业人才;
(三)太白籍或配偶、父母在太白县工作的人员。
第三条 通过省、市公开招录招聘为我县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。
第三章 引进条件
第四条 引进人员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:
(一)政治素质好,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,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、全党的核心地位,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,能坚决贯彻落实县委、县政府各项决策部署;
(二)具有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,忠于职守,勤勉尽责,敢于担当,工作实绩较好,致力于为太白“四县”建设做出贡献;
(三)作风品行好,遵纪守法,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清正廉洁,干部群众公认度高;
(四)年龄一般在35周岁以下,应具有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;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、副科级及以上领导职务满2年的,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;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的年龄可放宽到45周岁,学历可放宽到大专学历;对特别优秀、我县急需紧缺专业人才,可进一步放宽学历、年龄等条件;
(五)公务员(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)必须符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》有关规定,且已在省、市级进行公务员登记备案;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必须符合《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》有关规定,通过合法渠道进入事业单位并且手续齐全,进入学校(幼儿园)、医疗机构(医院、疾控、妇幼等)人员应具有相对应的教师资格证书或执业资格证书;
(六)在县域外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2年以上,且历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(合格)及以上等次,符合调转有关规定。
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列入引进范围:
(一)曾因严重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或构成犯罪的,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;
(二)曾受到党内严重警告、政务记过及以上处分的;
(三)正在接受纪律审查、监察调查,或者涉嫌犯罪,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;
(四)未经所在单位及用人主管权限单位审核同意的,原录用或聘用手续不全的,干部人事档案中“三龄两历一身份”存疑的;
(五)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符合调转条件的其他情形。
第四章 引进程序
第六条 县域外机关事业单位人才引进严格执行调动相关政策规定,严禁超编、混编调入,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回避情形,必须进行岗位回避。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:
(一)受理申请。县域外机关事业单位有来太白工作意向且符合引进条件的人员,应如实填写《太白县域外机关事业单位人才引进申报表》,与个人申请书、最新干部任免审批表、干部人事档案专项审核表、招录招聘录取通知书复印件、近三年年度考核登记表复印件、学历学位证书和相关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等资料,按干部管理权限,分别提交县委组织部、县人社局。
(二)资格审查。县委组织部、县人社局联合对申请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,建立工作台账,凡伪造、变造信息、材料、证件的,一律取消引进资格。资格初审通过后,提请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查认定。
(三)确定岗位。根据全县编制空缺情况和工作需要,对经资格审查认定的引进人员,结合其岗位意向、工作经历、专业特长等情况,按照对口安置原则,在征求本人意愿的基础上,初步提出安置方案。
(四)实地考察。经申请人所在单位、主管部门及组织人事部门同意调转后,由县委组织部、县人社局会同接收单位组成考察组,赴申请人所在单位开展考察,重点了解现实表现、廉政、综治等情况,并查阅人事档案是否齐全。
(五)组织体检。由县委组织部、县人社局、县卫健局组织考察合格者,按照《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(试行)》进行体检。体检不合格者取消引进资格。
(六)研究确定。县委组织部、县人社局会商年度引进情况,确定拟引进人员,并提交县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审议。
(七)办理手续。由县委组织部、县人社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,为引进人员办理商调手续,无特殊理由逾期未报到者,取消引进资格。
第五章 待遇保障
第七条 引进人员主要享受以下待遇保障:
(一)工资待遇
引进人员享受现职公务员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相关待遇(副科级及以上领导干部按相应职务职级对应确定工资标准),最低服务年限为5年,期间不得调离太白县。
(二)生活补助
1.高等院校博士研究生或正高级职称:
(1)给予40万元的生活补助,分5年等额发放;
(2)提供一套两室一厅住房,或每月发放住房补贴500元,连续补贴5年。
2.高等院校硕士研究生或副高级职称:
(1)给予15万元的生活补助,分5年等额发放;
(2)提供一套一室一厅住房,或每月发放住房补贴300元,连续补贴5年。
3.“双一流”大学全日制本科生或急需紧缺专业人才:
(1)给予10万元的生活补助,分5年等额发放;
(2)提供一套一室一厅住房,或每月发放住房补贴200元,连续补贴5年。
4.其他引进人才:
(1)属乡镇及驻镇站所干部(咀头镇除外),由所在乡镇、驻镇站所负责为其提供公租房或周转房;
(2)属县城区机关事业单位干部,符合申请保障性住房资格条件的,由县住建局负责为其提供保障性住房。
(三)工作激励
在我县工作表现突出、实绩显著的高层次人才、急需紧缺专业人才:
1.在职称评定、职级晋升、评优评先等方面予以适当倾斜;
2.对符合担任领导职务资格条件的,同等条件下优先提拔到领导岗位;
3.优先推荐参加省市各类选调培训、学术研讨等活动,或者选派到省市部门、发达地区挂职锻炼。
(四)学习深造
鼓励引进人员加强在职学习深造,对凡完成学业并取得相关毕业证书的,由用人单位给予不低于50%的学费补助,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万元。
(五)关心关爱
1.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业人才,每人每年享受健康体检1次,体检费用纳入县财政预算,费用标准由县总工会商县财政局确定。
2.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业人才,其配偶属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且符合调动条件的,可商调安置到我县相应机关事业单位工作,其子女上学可协调到县城区就近学校就读。
第八条 招录的选调生,补助政策按照上级选调生管理政策文件执行。
第六章 组织保障
第九条 太白县域外机关事业单位人才引进工作,在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,由县委组织部、县人社局牵头,县委编办、县财政局、县住建局、县卫健局、县教体局等相关部门共同配合实施,每年集中在5月份受理办理一次。
第十条 进一步优化人才引进服务流程,对引进人才申请用编、工资关系等事项实行“绿色通道、专员接待、及时受理”模式,简化工作流程,提供高效便捷服务。
第十一条 健全完善县级领导联系服务专家人才制度,县级领导根据分管领域和工作需要,与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建立深度联系,及时了解其思想及工作生活状态,积极为专家人才充分发挥作用创造条件、提供服务。
第十二条 各用人单位和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机关事业单位人才的管理考核,制定符合行业部门工作特点的管理细则,督促引导人才完成年度工作任务。对不能胜任岗位要求的,适当调整其工作岗位和待遇保障标准。
第七章 附 则
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。
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共太白县委组织部、太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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